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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不为”的法理思考——以“小悦悦事件”为视角
引用本文:邱润根.对“见义不为”的法理思考——以“小悦悦事件”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2,30(9):30-35.
作者姓名:邱润根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等学校法学重点学科资助研究成果
摘    要:见义勇为的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一次次“见义不为”的方式践行,其中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激发了人们对于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使得传统的道德让位于利益,而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为传统道德让位于利益提供了充分的社会条件.基于现行司法理念的司法判决使得道德与法律渐行渐远,加速了道德的离心力.司法理念中强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在立法中强化法律的利益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将对利益的追求并人道德的范畴中,才能使得道德与法律并行前行,“见义不为”才会因缺乏生成土壤而得到遏制.

关 键 词:“见义不为”  社会转型  司法判决  法律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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