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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弃继承权
引用本文:焦艳,卢婧,吴涛.论放弃继承权[J].河北法学,2002,20(Z1):75-78.
作者姓名:焦艳  卢婧  吴涛
作者单位:1.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00
摘    要:放弃继承权是对继承既得权予以放弃的意思表示,兼具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性质。放弃继承权,必须由适当的主体在必要的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行使,才能产生限定继承的法律效力。将学理的要求和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加以对照,提出了我国重新构建放弃继承制度的方案。

关 键 词:继承权  放弃  抛弃  拒绝  有条件的限定继承  构建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增刊-0075-04
修稿时间:2002年9月30日

Renouncing Right of Inheritan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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