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中移动电话的价值数额应如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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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洁媛.受贿案中移动电话的价值数额应如何认定[J].河北法学,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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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洁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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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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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嫌疑人张某,女,sl岁,系邯郸市复兴区某信用社主任。1996年8月,某公司服务站向该信用社申请贷款40万元,经张某批准贷给该服务站35万元。办理贷款后,该站送给张某摩托罗拉“168”型移动电话一部,本机价值7600元。入网费3000元、预交电话费300元。1997年6月案发。本案在讨论中,对张某收受移动电话的价值数额应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受贿移动电话的数额应认定为该移动电话的本机费7600元。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1993年6月18日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请示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作出批复:计算被盗手持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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