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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等交强险合同受害人权利救济——以刘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为范例的研究
引用本文:冀放,杜毅然.无效等交强险合同受害人权利救济——以刘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为范例的研究[J].河北法学,2014(10).
作者姓名:冀放  杜毅然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交强险  侵权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  法定义务  保护他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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