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刑事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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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再根,余向阳,童道才.罪刑法定与刑事自由裁量权[J].河北法学,19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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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再根 余向阳 童道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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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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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并同时废除适用长达18年之久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一、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新确定对于中国来说,罪刑法定主义无疑是舶来品。我国清朝末年,罪刑法定思想由日本传入,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宪法大纲》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察、处罚。”此后在1910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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