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的“回应型”转向——寻求处罚实质合理性的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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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志伟.刑事司法的“回应型”转向——寻求处罚实质合理性的基点[J].河北法学,2019,37(2):166-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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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志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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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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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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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当下刑法领域,首先需要完全消除压制型法因素;传统意义上的纯粹技术性的刑法教义学与自治型法是暗合相通的,将此思维模式带入刑事司法极易得出不合理结论、忽视个案正义。当下刑事司法中产生的引发舆论广泛质疑的案件,共同的症结就是没有处理好法的安定性(封闭)与实质合理(开放)的关系。回应型模式下的刑法教义学才能实现与刑事政策的真正融通、对公众认可和法感情的真实回应,这并非放弃教义学体系性、逻辑性的优势,而是作为出罪维度的补充。处罚的实质合理性能够成为法教义学自我检视、自我革新的内在动力。健康的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应当是开放的、包容的、不断自我检视和更新的,能够不断回应一般之外的特殊、抽象之下的具体,进而实现个案正义。在构罪评价中需要:充分发挥法益指导构成要件解释的方法论机能;接受违法性评价中的"社会相当";实现功能责任论及其对需罚性的具体回应。刑事司法实践与教义学知识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共进过程,后者需要保持足够的开放姿态以回应前者出现的新问题;前者又需要积极采纳最新的教义学知识成果,作用于裁判的依据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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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回应型法 刑法教义学 刑事政策 实质合理性 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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