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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管见
引用本文:张晓波.对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管见[J].河北法学,1990(1).
作者姓名:张晓波
摘    要:一种意见认为确定民事赔偿范围应适用刑法第31条,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第2种意见则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具体理由是:(一)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附带处理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由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两个诉讼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并由此产生两个危害结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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