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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公共卫生监督体制的法学思考
引用本文:张永伟,董伯森,魏臣栋.理顺公共卫生监督体制的法学思考[J].中国卫生法制,1997(5).
作者姓名:张永伟  董伯森  魏臣栋
作者单位:邯郸市卫生防疫站,邯郸市卫生防疫站,邯郸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我国的卫生监督体制正在经由卫生法律、法规授权卫生防疫机构执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过渡时期,各地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6号文的精神,对公共卫生监督体制进行了改革。本文针对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法学基础理论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1、卫生行政执法并非仅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亲自执法。卫生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范畴。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执法主体除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外,还包括卫生防疫站等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进行的授权执法和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所进行的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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