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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引用本文:张永伟,张桃苏,王国保.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的重要补充和完善[J].中国卫生法制,1994,2(3):26-27.
作者姓名:张永伟  张桃苏  王国保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邯郸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邯郸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关 键 词:刑事司法  食品卫生法  伪劣商品犯罪  惩治  犯罪活动  人大常委会  生产销售  伪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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