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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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伟,张桃苏,王国保.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的重要补充和完善[J].中国卫生法制,1994,2(3):2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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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伟 张桃苏 王国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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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邯郸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邯郸市卫生防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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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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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司法 食品卫生法 伪劣商品犯罪 惩治 犯罪活动 人大常委会 生产销售 伪劣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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