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地方立法,保障卫生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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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卫生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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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我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地方卫生立法工作,负责起草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已先后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两个《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加强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1985年7月1日施行后,我省在贯彻《药品管理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对药品质量的宏观调控和坚持不懈地打假扶优,对维护人民健康,保证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工业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1989年,我厅成立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经过5年的反复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局的领导下,先后16次论证和修改后,于1994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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