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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转型时代私法中生育权的体系定位
引用本文:李倩.人口政策转型时代私法中生育权的体系定位[J].中国卫生法制,2024(1):44-49.
作者姓名:李倩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民法典视域下人类辅助生殖的私法秩序建构”阶段性成果(QN202118);;2021年度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人文社科类)项目“民法典时代云南省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2021J0078);
摘    要: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出台,公民的生育自由进一步彰显。生育权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未列明的民事权利。尽管我国有婚内生育的道德传统,但自然人的生育权并非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之间亦无配合对方生育之法律义务,生育权不应属身份权。生育自由属人身自由范畴,故生育权在《民法典》人格权一般条款的涵摄范围之内。我国人格权益体系内部大致隐含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其他人格利益”之伦理性渐弱的类型序列。举轻以明重,生育权有必要作为具体人格权,以实现《民法典》权利谱系的完整性、科学性。

关 键 词:人口政策  生育权  人格权  类型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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