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师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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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易志平,;周文娟.浅谈医师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的效力[J].中国卫生法制,2008(3):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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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易志平 ;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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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天津市公安医院医务处,天津200042; [2]天津市胸科医院胸内四科,天津30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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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由于行政调解主体的趋向性以及其裁决缺乏最终强制性,法院诉讼程序上的复杂性,医患和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尤其在医患和解中,许多医师为了减少影响,逃避其行政处罚,私自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其订立协议的效力日趋得到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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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师 和解协议 效力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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