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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师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的效力
引用本文:易志平,;周文娟.浅谈医师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的效力[J].中国卫生法制,2008(3):42-43.
作者姓名:易志平  ;周文娟
作者单位:[1]天津市公安医院医务处,天津200042; [2]天津市胸科医院胸内四科,天津300070
摘    要: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由于行政调解主体的趋向性以及其裁决缺乏最终强制性,法院诉讼程序上的复杂性,医患和解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和解过程中签订的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尤其在医患和解中,许多医师为了减少影响,逃避其行政处罚,私自与患者订立和解协议,其订立协议的效力日趋得到大家关注。

关 键 词:医师  和解协议  效力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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