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人权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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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庆康.论作为人权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J].中国卫生法制,2013(6):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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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庆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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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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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2009年度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人权视野下健康及其保障机制研究”(09FXB0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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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健康权的争议性首先表现在健康权概念名称的争议性上。现有健康权、医疗权、卫生保健权等概念名称上的分歧,是因为忽略了各种权利所指向的义务对象和设定的义务内容的不同。作为基本人权针对国家并使国家承担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义务的积极权利是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而不是健康权或其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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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 健康权 人权 积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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