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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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秀东.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16(4):6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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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秀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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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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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突破传统刑事司法合作的局限性,欧盟以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石。相互承认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做出的司法裁定,其合作范围大大超过传统司法合作范围。相互承认制度下的司法合作在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开展,极大简化了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取消了双重犯罪原则和特定性原则,不适用本国国民不移交原则。相互承认司法裁定制度促进了欧盟各国的法律趋同,同时在法律有差异的情况下,通过规定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来缩小合作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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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欧盟 刑事司法合作 相互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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