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缺陷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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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洪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缺陷分析[J].法治研究,2006(6):7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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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洪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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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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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于“医疗事故”概念使用之局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单从这一界定来看,对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似乎是清楚的,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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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缺陷分析 概念使用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卫生管理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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