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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缺陷分析
引用本文:吴洪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缺陷分析[J].法治研究,2006(6):70-71.
作者姓名:吴洪江
作者单位: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对于“医疗事故”概念使用之局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单从这一界定来看,对于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似乎是清楚的,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缺陷分析  概念使用  医疗活动  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  卫生管理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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