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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律师法》实施中有关律师会见的两个争议问题
引用本文:邓楚开.论新《律师法》实施中有关律师会见的两个争议问题[J].法治研究,2009(2):87-90.
作者姓名:邓楚开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指的是不被电子监听,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的“三证”是否真实合法,即律师是否具备会见资格,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审查。

关 键 词:律师会见  不被监听  审查“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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