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律师法》实施中有关律师会见的两个争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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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楚开.论新《律师法》实施中有关律师会见的两个争议问题[J].法治研究,2009(2):8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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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楚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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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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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指的是不被电子监听,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的“三证”是否真实合法,即律师是否具备会见资格,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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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会见 不被监听 审查“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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