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性质之我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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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宁.违约金性质之我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解读[J].法治研究,2006(10):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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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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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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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还是惩罚性,抑或补偿性与惩罚性兼而有之?不同的认识会带来不同的适用结果。目前,我国有关权威部门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违约金,无一例外的解释为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即认为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是补偿性的规定,第三款是惩罚性的规定。笔者仔细推敲,觉得这一观点似有疑问,现结合一案例探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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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双重性质 违约金 解读 惩罚性 补偿性 第二款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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