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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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传强,胡江.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司法认定[J].法治研究,2011(11):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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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传强 胡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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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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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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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犯罪构成 市场秩序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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