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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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全弟,李挺.论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民法保护[J].法治研究,2011(11):4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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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全弟 李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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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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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者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死者死后仍然有某些人格利益尚存,这些利益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我国的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的立法、学说、判例均支持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并存在直接说、间接说和混合说的分歧。在正确处理与言论自由、历史研究和艺术创作等利益衡量的关系基础上,应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作扩张解释来对上述利益进行保护,并应明确保护范围、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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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者人格精神利益 保护方法 保护范围 保护主体 保护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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