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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引用本文:朱晓喆.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J].法治研究,2017(3).
作者姓名:朱晓喆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关 键 词: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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