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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引用本文:朱广新.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J].法治研究,2017(3).
作者姓名:朱广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应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关 键 词:法人  非法人组织  善意相对人  代表权限制  法人登记  可撤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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