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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股东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以新《证券法》第90条为对象
作者姓名:董新义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央财经大学“人工智能和金融科技相关法律政策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
摘    要:股东代理权征集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其优势与弊端共存的特性使其更需严格规制以防止被滥用。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征集投票权实践所暴露的问题可知,新《证券法》第90条相比以前法律规范虽有重大进步,但仍存在对代理权征集滥用规制的不足。可以运用代理人道德风险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解释和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分析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可知,对征集人资格、条件和行使权利程序规定的不足,对征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违法征集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粗放式规定都可能带来代理权征集的滥用。为了更有效地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应从限缩征集人资格和条件、确立代理权征集决策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制披露包括征集目的在内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证券"看门人"见证制度等入手,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和加强对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

关 键 词:股东代理权征集  征集投票权  征集目的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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