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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公共利益"缘何不作界定?
引用本文:欧阳晨雨.物权法草案:"公共利益"缘何不作界定?[J].政府法制,2006(19):9.
作者姓名:欧阳晨雨
摘    要: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稿第48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公共利益是不动产征收征用的关键前提,究竟何为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对此,众说纷纭。以民法学者梁彗星为首的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在其建议稿中曾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概括“: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引水排水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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