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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监察意识提高依法监察能力——山西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副主任李正印谈学习贯彻《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摘    要:2004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在《行政监察法》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十分重要的规定。下面,择其要点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一是扩展,即在监察机关监察对象范围上的扩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相对于《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的,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来讲,监察对象的范围进一步扩展, 实际上是将所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监察对象的范围, 使行政监察对象更加全面,从法律法规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不留盲点和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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