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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逮捕条件的缺陷
引用本文:赵志明,郑捷.法定逮捕条件的缺陷[J].人民检察,2004(3).
作者姓名:赵志明  郑捷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 (赵志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郑捷)
摘    要: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笔者认为,刑诉法对逮捕法定条件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加以修改。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不够科学,应表述为:“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主要理由是:第一,从刑诉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来看,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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