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费用宜由国家补偿 |
| |
引用本文: | 肖建国.举报费用宜由国家补偿[J].人民检察,2005(16). |
| |
作者姓名: | 肖建国 |
| |
作者单位: |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侦查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摸查;另一个方面是由举报人实名或匿名向检察机关举报。在长期的实践中,后者是一个主渠道。举报人冒着巨大的风险,顶着来自各方的压力,锲而不舍地坚持举报,使得很多腐败分子露出水面,被检察机关查处。可以说,举报人为查处职务犯罪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实践中,举报费用一般由举报人自己负担,作为并不负有法定职责的普通公民,其不但要冒被举报者报复的风险,顶住巨大压力,而且还要自己负担这部分额外的举报费用。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举报费用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