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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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文秀峰,杨丽莲.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J].人民检察,2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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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秀峰 杨丽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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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文秀峰),国家检察官学院(杨丽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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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但着重点要放在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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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检察权 审判权 司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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