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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
引用本文:文秀峰,杨丽莲.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J].人民检察,2002(4).
作者姓名:文秀峰  杨丽莲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文秀峰),国家检察官学院(杨丽莲)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但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必须审慎地处理各种利益和价值的冲突,寻求平衡点,以免矫枉过正。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时,既要对已有的抗诉制度进行完善,使之便于操作,也要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检察监督的方式,但着重点要放在检察监督“预控力”的扩大上。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检察权  审判权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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