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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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国强,贾济东.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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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国强 贾济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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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 博士研究生
(杜国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副主任(贾济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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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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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徇私舞弊 不移交情 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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