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杜国强,贾济东.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2(7).
作者姓名:杜国强  贾济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博士研究生 (杜国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副主任(贾济东)
摘    要: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言,判断其成立的前提条件“依法应当移交”不仅要依据刑法,而且还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建议对其基本的犯罪构成删除“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两个要件。

关 键 词:徇私舞弊  不移交情  节严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