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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责任怎样确定
引用本文:李锦辉.火灾原因不明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举证责任怎样确定[J].人民检察,2006(15).
作者姓名:李锦辉
作者单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案情简介申诉人肖某租用某办事处经营部的改造过的房屋经营网吧,楼上房屋是赵某租用经营的茶室,楼层是木质地板。2003年11月1日0时许,赵某租用经营的茶室內起火,大火从楼上燃烧下来,将肖某租用的房屋內经营的电脑和相关的经营用品(价值人民币11.16万元)全部烧毁。公安消防机关对此次火灾发生现场进行了勘查,并走访有关知情人,确定起火部位在二楼茶室厨房至厨房上方吊顶部位,但认定起火点、着火物的证据不足,据此认定此次火灾原因不明。2004年1月29日,肖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及办事处经营部共同赔偿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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