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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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富强,吴元怀.应明确规定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J].人民检察,19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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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富强 吴元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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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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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日趋活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的抗诉亦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开展的民事、抒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审判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明显地显示出审理周期长、速度慢的现象。据笔者对某市(县级)检察院的调查表明:该院自1995年以来共抗诉或提请抗诉5件,法院审理4件(其中开庭审1件,书面审3件)。审理的4件中,没有一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其中一件由省检察院于1995年10月抗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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