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危险驾驶犯罪减轻处罚的三重分析
引用本文:张进学.危险驾驶犯罪减轻处罚的三重分析[J].人民检察,2012(7):76-77.
作者姓名:张进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关 键 词:减轻处罚  犯罪人  驾驶  刑法分则  机动车  刑法总则  拘役刑  处罚制度  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