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罚金危害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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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超,张凤杰.预收罚金危害严重[J].人民检察,2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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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超 张凤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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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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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一些地方法院为缓解罚金刑执行难度,节约执行成本,对被告人预收罚金,并将其缴纳是否及时、足额作为庭审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程序法,也使国家的刑罚秩序失去了平衡,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 首先,违反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有未审先定之虞。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我国刑诉法新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就是对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和借鉴。其基本要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只是涉嫌犯罪,在法律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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