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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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亚东,刘凤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及立法失误[J].人民检察,2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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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亚东 刘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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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亚东),四川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刘凤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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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本质上看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偏颇,导 致对本罪与集资诈骗罪联系起来分析时,产生了刑法对明确以“非法集资”作为目的行为的 犯罪进行打击时,打击的是诈骗行为而不是非法集资行为,而未见“非法集资”只言片语的 条文却执行着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职能。因此,立法语言要尽量明确、清楚,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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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非法集资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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