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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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克昌.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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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克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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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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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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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票证 诈骗 犯罪 金融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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