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刑法应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引用本文:李希慧.刑法应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J].人民检察,2006(23).
作者姓名:李希慧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现行刑法在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上的立法缺陷刑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要求有两点:一是制罪平等,即相同行为侵犯公有制经济时被规定为犯罪,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时也应当被规定为犯罪;主体身份相同的行为应确定为相同性质的罪名。二是制刑平等,即相同类型的行为无论其侵犯的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都应该规定相同或者差别不大的刑罚。我国现行刑法既存在着制罪不平等的不足,也存在着制刑不平等的缺陷。(一)制罪不平等。有些犯罪只适用于以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为对象的危害行为,而对以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财产为对象的同样的危害行为则不予调整。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