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总则若干用语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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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若愚.刑法典总则若干用语研究[J].人民检察,19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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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若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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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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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典总则部分是关于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以及关于犯罪和刑罚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体系不但对刑法典分则部分有指导作用,而且还制约着其他有关刑法规范的决定、规定、条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罚则。因此,其用语是否严谨、科学、规范,不仅关系到刑法典本身的权威性,而且还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整个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整个刑事法制的水平。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典总则部分却恰恰有若干条款的用语不妥当。本文试对其中若干部分进行初步研究,期望为这次的刑法修改献一孔之见。(1)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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