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查批捕中逮捕条件的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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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常艳,周冬梅.对审查批捕中逮捕条件的把握[J].人民检察,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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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艳 周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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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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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准确、恰当地把握逮捕条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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