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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查批捕中逮捕条件的把握
引用本文:常艳,周冬梅.对审查批捕中逮捕条件的把握[J].人民检察,2006(12).
作者姓名:常艳  周冬梅
作者单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逮捕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准确、恰当地把握逮捕条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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