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之观察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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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威,黄莺.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之观察与启示[J].人民检察,2020(10):6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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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威 黄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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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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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污点证人制度在大陆立法上尚属空白,但又被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对瓦解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有组织犯罪具有实务上的重要价值,但由于该制度内容较为模糊,实践中存在犯罪嫌疑人身份转换的权利保障问题、共同被告人行使对质诘问权的冲击问题、检察官事先同意的形式要件确认问题、污点证人并非当然免责效果的疑虑问题等,有待进一步解决。借鉴台湾地区污点证人制度,大陆污点证人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应限定于重罪,须采取适当的刑事责任豁免模式,并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等构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担保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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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点证人 有组织犯罪 身份转换 刑事责任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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