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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李立众.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行为的定性[J].人民检察,2020(3):17-24.
作者姓名:李立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    要:对于行为人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行为人过失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无论是否发生实害结果,也不论是否出现法条竟合,均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这一方案可以避免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时须有实害结果的要求,还可规避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题.由于法定刑迥异,故应严格把握传播者的主观心态,既不可为了严惩而将过失拔高为故意,也不可觉得处罚过重而将故意降格评价为过失.

关 键 词: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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