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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取加盟费方式传销经营造成巨额损失如何处理
引用本文:张建升,黄京平,黄华平,张寒玉,尹铮 ,胡容.以收取加盟费方式传销经营造成巨额损失如何处理[J].人民检察,2005(16).
作者姓名:张建升  黄京平  黄华平  张寒玉  尹铮  胡容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编辑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副主任,教授,副教授,副处长
摘    要: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传入我国,经过了自由发展、限制发展和禁止发展几个过程。近年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在各省市多次出现,给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对于以收取加盟费为手段变相传销经营,造成巨额损失的行为,刑法上应如何认识?其中发挥不同作用的人,应当怎样区别对待?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部门中一直存在争议。本刊特邀专家学者,结合具体案例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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