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兼评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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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贵翔,胡巧绒.论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兼评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规定[J].人民检察,2012(15):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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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贵翔 胡巧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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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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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课题编号:GJ2011C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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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据合法性证明程序的启动、审理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当事人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清晰明确、符合逻辑的相关线索与材料,使人对证据合法性产生疑问的,法官即应当作出启动证据合法性审理程序的决定。控辩双方以依次轮换举证的方式实现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但控方的举证要达到"确信"的程度,辩方的举证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控方对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明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非法实物证据只需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审理程序在庭审中进行,但应遵循一定的庭审规则,以最大程度减少因其与事实审理程序混同而产生的程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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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合法性 启动程序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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