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企业合规应深化刑行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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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国建良,姚弘韬.涉案企业合规应深化刑行衔接[J].人民检察,2023(7):75-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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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建良 姚弘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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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2.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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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急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刑行衔接,以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依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衔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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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合规 检察机关 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被不起诉人 改革红利 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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