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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引用本文:李和仁,任进,张步洪,赵芳芳,孙永生,孟澍菲.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人民检察,2007(19).
作者姓名:李和仁  任进  张步洪  赵芳芳  孙永生  孟澍菲
作者单位:《人民检察》编辑部,国家行政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副主任,教授,处长,法学博士,检察员,法学博士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本期"疑案精解"所选的是一个行政诉讼的疑难案例,特邀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方面的专家,结合案情对行政行为的含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基本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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