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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汪永乐.《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03(10).
作者姓名:汪永乐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摘    要: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9月4日联合制发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出台对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有效地遏止利用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实施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解释》制定的背景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五种剧毒急性鼠药系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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