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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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凌梅.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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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凌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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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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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应分立两个条款。该罪中的“牟利”应从广义上理解;“与客户沟通”不是成立该罪的必要条件。此外,本文还探讨了该罪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问题,即“损失”的涵义以及一罪和数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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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主观罪过形式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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