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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周常志.关于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J].人民检察,2003(8).
作者姓名:周常志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
摘    要: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具有行为方式多样,行为后果不确定,主观方面复杂等特征。在该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中,不能简单地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等同于“火车的倾覆、毁坏”,应正确把握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在当前的情况下,尚无必要统一或成立专门的铁路行车安全技术鉴定机构。

关 键 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案件  定性  处理  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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