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当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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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民生,王哲.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做法当止[J].人民检察,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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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民生 王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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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魏民生),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检察院(王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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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个别基层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对部分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是依法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而是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按我国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处理结果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作出批准逮捕、起诉决定,另一种情况是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处理结果,如果抛开上述情况,另作出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处理,显然有违刑诉法的规定。而且,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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