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特殊防卫权的限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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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晓龙.行使特殊防卫权的限定条件[J].人民检察,2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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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晓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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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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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享有现实的特殊防卫权,首先必须符合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即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法条中的上述四种犯罪,是否都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管手段如何,即是否以暴力手段实施,均可实行特殊防卫犤1犦。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杀人、绑架这两种犯罪来说,当然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和程度,应当允许对这两种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实施特殊防卫,对于抢劫犯罪是以非暴力手段和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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