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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
引用本文:袁其国.试论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J].人民检察,2011(12).
作者姓名:袁其国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摘    要: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包括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监督权和行政执行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具有以下特点:所有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均是监督的内容,对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判、决定的执行是监督的重点,派驻检察是执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主要监督手段,主动性是必然要求,同步性是客观需要。完善执行监督权需要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领域开展。

关 键 词:人民检察院  执行监督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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