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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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天良,蒋义红.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承担[J].人民检察,2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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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天良 蒋义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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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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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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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过失犯罪 行为人 共同犯罪 危害结果 刑事责任 过失行为 共同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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